嫩江市溢香园果蔬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广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B54509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管理局局直生态家园小区A3号楼7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4]95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5日在对嫩江市溢香园果蔬商店检查时发现,店内用于经营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嫩市监责改〖2024〗双山014号)至2024年8月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8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仍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8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对嫩江市溢香园果蔬商店检查时发现店内用于经营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嫩市监责改字〖2024〗双山014号)至2024年8月7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8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仍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的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情况。
5.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违法事实。
6、当事人的牌匾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