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丰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辉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005709065X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大道旁1.5公里(丰隆检测中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4]09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顺市丰隆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注册成立,2016年11月03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当事人在开展检验检测服务过程中,未完善管理体系,确保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检验检测规程或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服务:
1、2023年6月2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检测“双随机”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当事人未严格按照RB/T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等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服务。未在服务大厅公示检验项目、检验标准和车辆检验流程图;场地内交通标线缺失;
2、未严格按照RB/T214等有关资质认定评审技术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服务。2023年6月2日当事人对轻型自卸货车贵GBH333检测后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为:00301012306020005)中检验机构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检验结论“合格”为机打、车辆外廓尺寸测量报告单检测结果为盖章“合格”,非手签,且说明栏中第四条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2023年3月22日对大型专用校车贵GC8779检测后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为:00301012303220006)中检验机构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检验结论“合格”为机打;2023年4月25日对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苏CMF107检测后出具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为:00301012304250041)中人工检验部分检验员签字处底盘部件检验员未签字。
3、2023年6月2日和2023年3月22日,当事人分别对轻型自卸货车贵GBH333和大型专用校车贵GC8779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严格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在底盘动态试验速度均未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20km/h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报告。
另查明,当事人已在2023年5月19日对车辆外廓尺寸测量仪依据标准对量值溯源结果进行了确认;2023年5月16日获取了转速表检定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2023年5月16日获取了测力仪、转速计的校准证书;2023年5月15日取得污染物排放工位用温湿度传感器、油温传感器校准证书。当事人不存在以下行为:1、未对车辆外廓尺寸测量仪依据标准对量值溯源结果进行确认;2、检查现场未能提供转速表、测力仪、污染物排放工位用温湿度传感器、油温传感器、转速计检定证书或者校准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内部移送表一份、安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顺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2023年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监督检查案件线索后处理工作的通知》共27页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经营主体身份;
3.当事人业务负责人李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李辉权限及合法接受询问调查的身份;
4.2023年6月29日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1份、《
罚款1.8万元#
18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