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抚松县万良镇林海家电城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海注册资本:0.0006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21MA14CQYW7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抚松县万良镇万福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5-22
2018-04-13
(2018)吉0621民初5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邢**与抚松县万良镇林海家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3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抚市监处罚〔2024〕14号
该店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灶购进数量为3个,进价为130元/个。该店以158元/个的价格销售2个,家用燃气灶利润为28元/个,故违法所得为伍拾陆元整(¥56.00),货值金额为肆佰柒肆拾元整(¥474.00)。
抚松县万良镇林海家电城(林海)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 抚市监罚告〔2024〕14号,当事人于2024年5月24日签收,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肆佰柒肆拾元整(¥474.00)。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陆元整(¥56.00)。以上款项,依法上缴国库。
447.00元
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