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本源鲜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引娣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MAK7B63A7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五祖大道竹林社区57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6〕157号
2026年6月2日,本局收到消费者丁凯的“举报(履职申请)信”,称其于2026年5月2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的零售商品“大颗粒绿豆”、“青花椒”、“小米”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不符,超过规定负偏差。针对上述举报情况,本局特邀请黄梅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一起迅速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在该经营场所干杂区货柜内摆放有各类散称的“红豆、绿豆、小米、芝麻仁、百合、葡萄干、青花椒、红花椒”等食品待售,在其货柜外面均已张贴有食品标签和商品价格签。在上述散装食品货柜上方还摆放有用塑料瓶罐装好的,重量不等的上述食品待售,其瓶身均张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注:“品名、重量、单价、包装日期、总价”等信息以及“本源鲜生活超市”字样。
黄梅县计量检定测试所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已罐装好的食品中的“青花椒、小米、大颗粒绿豆”用该场所内在用的检定合格的电子秤进行现场称重,情况如下:1、瓶身标签标注“青花椒,重量:0.144kg,单价元/kg59.80,包装日期2026/05/21,总价元8.61,本源鲜生活超市”,现场称重:连瓶重:0.144kg, 空瓶重:0.032kg,青花椒连塑料袋重0.118kg; 2、瓶身标签标注:“小米,重量:0.582kg,单价元/kg8.60,包装日期2026/06/01,总价元5.00,本源鲜生活超市”,现场称重:连瓶重:0.582kg, 空瓶重:0.034kg,小米连塑料袋重:0.554kg;3、瓶身标签标注:“大颗粒绿豆,重量:0.562kg,单价元/kg15.80,包装日期2026/05/30,总价元8.87,本源鲜生活超市””,经现场称重:连瓶重:0.562kg, 空瓶重:0.034kg,大颗粒绿豆连塑料袋重:0.534kg。上述食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均已超出规定的负偏差。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散称干杂食品均采取现场散称或用上述两个规格(0.032kg,0.034Kg)的塑料瓶罐装称量的方式向外零售,当事人自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6月2日期间在采用塑料瓶罐装散称食品向外销售时,称量过程中均未对其采取去皮处理,直接将瓶身重量计入食品重量,导致食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不符。2026年6月3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1份2026年6月2日本局核查时的“散称干货罐装食品明细表”,根据其提供的数据,经计算、比对发现该表上的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均已超出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负偏差。因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食品(罐装和现场散称)都是计量销售,无单独台账区分罐装食品已售总量,导致已售罐装散称食品货值无法全面核查,仅以本局核查当日(2026年6月2日)现场库存核算涉案货值,经当事人清点、统计涉案商品货值共计666.59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在采用塑料瓶罐装散称食品向外销售时未去皮称重,导致商品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之差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超出规定的负偏差的违法行为。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8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8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