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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浩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27057716490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经济开发区新区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7
(2025)赣0732民初4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王**
兴国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0
(2025)赣0732民初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陈**,广州丞好贸易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3
2025-01-22
(2025)赣0732民初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广州丞好贸易有限公司,陈**
兴国县人民法院
4
2023-09-14
(2023)赣0732民初3433号
劳动争议
廖**
江西省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5
2023-06-28
(2023)赣0732民初2412号
劳动争议
刘**
江西源生饮料有限公司,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兴国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5-03-20
(2025)赣0732民初2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某某集团某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陈**、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215.4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31
2019-06-20
(2019)赣0721民初9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连**、刘**等与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5790.0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79号
(一)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2026年6月21日,于章贡区宏宏副食商行购进川芎1.25kg、甘松1.75kg、木香1.75kg用于卤制品研发实验,据实验记录,2026年6月23日在卤鸭中添加木香50g、甘松220g;于2026年6月25日在卤鸭脖中添加川芎110g。实验产品具体产量为:卤鸭脖24斤,卤鸭13.5斤,货值金额共计931.5元。当事人提供了在售鸭肉系列产品的检测报告。 当事人在卤制品实验过程中添加的川芎、甘松、木香不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内容中,同时川芎、甘松、木香均收录于《中国药典》,均未标注含毒性,其中川芎、木香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但川芎、甘松、木香均不属于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品,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使用。 (二)经营过期食品 2026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国兴集团百丈泉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在当事人成品库检查发现三款过期食品:擂枣(紫苏味)218g/盒,生产日期20251001,保质期9个月,共49盒;擂枣(辣味)218g/盒,生产日期20251001,保质期9个月,共73盒;擂枣(陈皮味)218g/盒,生产日期20251001,保质期9个月,共39盒。上述产品已于2026年7月2日过期,被工作人员混入未过期产品中。本局已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并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兴市监鼎责改[2026]1-82号)。 (三)违规收取转供电电费的事实 经查,2023年1月至2026年6月期间,当事人作为转供电主体,向除盛钜塑胶公司以外的租户以固定单价1元/度的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在此期间,当事人共向租户收取转供电电费687105.89元,对应用电量为687105.89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兴国县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的发票及用电明细,当事人实际向电网缴纳电费的电价低于其向租户收取的1元/度标准。经当事人核算并确认,当事人多收取电费共计80404.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2号)第一点第(二)项“…物业公共部分、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当事人将用于支付电工工资、电表维护费用及配电设施维修保养等成本通过加价电费弥补,向商户多收取的电费80404.24元,涉嫌违反了上述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属自定收费标准收取电费费用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80404.24元构成价格违法所得。
一、没收川芎1.136kg、甘松1.524kg、木香1.696kg;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三、没收过期三种擂枣(蜜饯)共计161盒; 四、责令将加价收取转供电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万零肆佰零肆元贰角肆分(¥:80404.24)退还各租户; 五、处加价收取转供电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捌拾元捌角伍分(¥:16080.85)。
116080.85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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