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呈贡区恋蝶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静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4MA6Q84XH5K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街道办事处博鼎上城第七街区13栋7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呈市监处罚〔2026〕023号
经查,当事人提供酒店服务中使用的电脑共有4台,显示器、鼠标、键盘有认证标识,主机无认证标识。由于时间长,当事人已记不清电脑主机具体是从哪家购买的,共购买4台电脑(4台电脑都是同一型号:配置有主板、CPU、显卡各1块,内存条2条,电源1个,主机箱1个),每台5000.00元,4台电脑货值金额共计20000.00元,提供不了相关票据。因电脑是酒店配套设施,免费使用,未另行收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组装配置整机电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公告》(2023年36号)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的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关于网吧、电竞酒店在经营中使用的计算机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问题的复函》市监认证(司)[2025]154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店内使用的该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现场组装电脑认证执法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96号),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不符合现场组装的整机可以不用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规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组装的电脑属于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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