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供销合作社永魁农资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永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3MA3X9ERB1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豫东农资物流中心1号楼北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睢市监处罚﹝2026﹞1号
2025年10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供销合作社永魁农资部销售的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情况:硫+钙含量%:技术要求≥16.0,检验结果为14.4,不符合该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注的硫、钙含量≥16.0,(不符合GB/T20413-2017、GB/T19203-2003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6日,我局依法向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供销合作社永魁农资部送达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1013057的《检验报告》及《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商睢市监检鉴结〔2025〕ZS-3号),并依法对该农资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农资部涉嫌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已销售完毕。当事人对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251013057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人马永魁进行询问,马永魁承认其农资部受检的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是2025年8月份从云南泉磷化肥有限公司购进的,通过物流发过来的,共购进5吨(每吨25袋,共125袋,每袋40kg),购进价每吨570元(每袋购进价为22.8元),已销售完,每袋销售价为28元,每袋盈利5.2元,共盈利650元。共计销售额为3500元,购进上述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时已查验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生产厂家云南泉磷化肥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收货)凭证让其丢失了,但其没有向生产厂家索要该批次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的检验报告。该肥料是生产厂抵账给该农资部的。上述肥料主要销售给周边农民用于小麦种植,因农民购买肥料时都是当场交易,没有留存购买者的联系方式及地址,因此没办法追回已销售的上述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上述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抽样检验时没有在包装袋内找到。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5年8月份,当事人从云南泉磷化肥有限公司购进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5吨(每吨25袋,共125袋,每袋40kg),购进价每吨570元(每袋购进价为22.8元),已销售完,每袋销售价为28元,每袋盈利5.2元,共盈利650元。共计销售额为3500元。当事人在购进该批肥料时,只查验了生产厂的营业执照等资质,但没有向生产厂索要该批次肥料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025年10月10日,我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依法对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供销合作社永魁农资部销售的玉磷溪颗粒过磷酸钙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生产厂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手续,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1、没收违法所得650元;3,罚款5250元。
5250.00元
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