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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硕丰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齐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02MADPLFCQ8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街道办事处昭威路中石化加油站正对面五十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昭处罚﹝2025﹞6号
昭通硕丰米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7月3日,主要从事大米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10月5日开始,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大米生产经营活动,于2024年11月1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2024年11月29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 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经营场所,为吉林天丰粮食收储物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转租,出租人为昭通市昭阳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当事人租赁期限为2024年7月4日至2034年10月7日。 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与吉林实盈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稻谷购销合同》,约定以2780元/吨的价格购买散装稻谷1430吨,分批次发货。截止2024年11月13日,已交付稻谷975.62吨。当事人用该稻谷生产大米,截止2024年11月13日,共生产大米586.315吨,销售总金额2150979.00元;生产大米副产品197.56吨,销售总金额222909.00元;剩余原料稻谷165439.59KG。期间所使用的大米包装袋,主要是向吉林实盈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口袋(口袋上主要标注有:产品名称:实盈松花江秋田小町王,净含量25KG,生产商:吉林实盈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22020307042,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红阳街等字样),另向吉林省扶余市旺达米业有限公司购进了7800条(尚未使用),大米购买方姜司宇和游德有各提供过一次。 经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营达’秋田小町王、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13日”的100袋大米(20KG/袋)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给昭阳区就有粮油经营部的“‘实盈’松花江秋田小町王、生产日期为2024年11月5日”的234袋大米(25KG/袋)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当事人对有联系方式的购买方采取了召回整改补救措施,但销售商已将有关大米销售完毕。同时,当事人将未使用的大米包装袋分别退回吉林实盈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吉林省扶余市旺达米业有限公司。目前,当事人已重新制作新的大米包装袋。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成品大米2150979.00元+大米副产品222909.00元=2373888.00元。违法所得:2373888.00元。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373888.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二、罚款2373888.00元×0.3倍=712166.4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以上一、二两项罚没款合计:3086054.40元。
712166.40元
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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