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夔门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彪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07033951XA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老泉街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3年06月21日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7033951XA。当事人还办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50023640011,食品类别:糕点,有效限期至2026年年7月26日。经查,2025年8月1日当事人生产月饼后,为节约成本,使用了贴有生产日期为2024.9.9的标签外包装袋,将新生产日期的标签覆盖在在旧标签上,并对外销售。2025年8月2日,以15元的价格向奉节县书香街宏江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了5个品名为麻饼、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日的月饼。该月饼外包装背面信息为:品名:麻饼;配料表:面粉,白砂糖,饴糖,食用植物油,芝麻,馅料(冰糖、桔丁、花生、冬瓜糖、蜜枣、桂花、核桃)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碳酸钾、碳酸氢钠、食用香精;加工方式:热加工;产品执行标准:GB/T20977-2007;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50023640011;重量:800克;生产日期:见标签;保质期:180天;生产商:重庆夔门食品有限公司;产地:重庆奉节;生产地址: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老泉街7号;联系方式:023566362281316440887915683513502。外包装正面信息为:夔门土月饼重量:800克;表层标签信息为五仁月饼,重量:800克,售价:30.00元,日期:2025.8.1;撕开表层标签,里层标签信息为奉节特产桂花五仁,售价:30.00元,净重:800克,日期:2024.9.9。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只提供了一个只有销售数量和金额的记录,无法确定无法确定使用标注两个生产日期的月饼的生产数量和销售数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2025年9月24日,我局收到一份《投诉举报信》称投诉举报人于2025年09月17日在抖音平台买到被投诉人生产的夔门土月饼(小五仁)(核桃冰糖)食品,收到货之后经核查,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2025年9月12日,执行标准:GB/T19855,品名:夔门土月饼(小五仁)(核桃冰糖),但配料表中却没有核桃、冰糖两种配料,也没有五仁果仁,请我局查处违法行为。同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老泉街7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因当事人今年已停止生产加工,经检查,现场无成品月饼和月饼外包装。执法人员将投诉举报人提供的月饼照片给当事人看,当事人承认上述月饼是其公司生产的。上述月饼的品名为夔门土月饼(小五仁)(核桃冰糖),净含量为500克,销售单价:20元,配料表为面粉、苦荞粉、芝麻、桔丁、冬瓜糖、桂花、花生仁、白砂糖、麦芽糖、食用植物油。经询问当事人,当事人陈述上述月饼品名标有核桃冰糖字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生产经营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元;2.罚款三千元。当事人生产经营配料表标注不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一千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并罚款一千元。当事人未做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合并处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并处罚款五千元。
5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