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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李时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爱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7FY74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三路129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317号
现查明,2026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现场抽查药柜内摆放的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待售,国药集团威奇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712,产品批号012260128,生产日期2026/01/20,有效期至2028/12。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电脑系统销售处方药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5月15日售出上述处方药1盒,现场提供了当日的销售单据,但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凭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柜存放的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片待售,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70209,产品批号09726021,生产日期2026/01/18,有效期至2028/12。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当事人电脑系统销售处方药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6月24日售出上述处方药1盒,现场提供了当日的销售单据,仍未能提供该处方药的处方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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