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丰尔达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WX402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41号自编2号大院内自编11栋自编B16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21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侵犯“ZF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油液,然后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41号自编2号大院内自编11栋自编B161号的经营场所销售,以此牟利。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侵犯“ZF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油液的违法经营额为12500元,违法所得为4680元。另查明,2022年5月5日,当事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受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广州丰尔达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41号自编2号大院内自编11栋自编B16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销售侵犯“ZF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油液的行为,本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侵犯“ZF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油液,然后在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濂泉路41号自编2号大院内自编11栋自编B161号的经营场所销售,以此牟利。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侵犯“ZF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油液的违法经营额为12500元,违法所得为4680元。另查明,2022年5月5日,当事人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受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ZF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油液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所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所列明的可免处罚及减轻处罚的事项。当事人曾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5月5日被给于行政处罚,本案中再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小,且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所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ZF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油液的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侵犯“ZF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8速)35瓶,侵犯“BM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变速箱油2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4680元;三、罚款78000元。罚没款合计82680元。
78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