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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海城区錱隆便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东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502MACE05RQXW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北海市西南大道768号星悦蓝湾1幢一层0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城市监处罚〔2024〕148号
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768号星悦蓝湾1幢一层0102号的北海市海城区錱隆便民超市进行检查,该店正对外营业,该店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发现该店销售货架上陈列有预包装食品“粗粮玉米酥”(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保质期:常温下160天)1包。以上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详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桂北城市监强制〔2024〕4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在北海市海城区还珠饼家购进10袋“粗粮玉米酥”用于销售,总进货价为85元,8.5元/袋,销售价12元/袋,已销售9袋。自保质期到期之日起,当事人未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从北海金凯旺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盒“好丽友·派”用于销售,总进货价为52.5元,10.5元/盒,销售价13.5元/盒,已销售5盒。自保质期到期之日起,当事人销售2盒(买一送一)。本案货值金额25.5元,违法所得13.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六十七、《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减轻 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 10 日;2.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3.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粗粮玉米酥”1袋;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伍角(¥13.5元);三、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仟零壹拾叁元伍角(¥1013.5元)。
1000.00元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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