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闫霞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674397649G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大道青创路新装备园区管理委员会大楼6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2025)内0105民初9984号
劳动争议
丰**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8
(2025)内0105民初31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6
(2025)内0203民初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戴*
包头市瑞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4
2024-11-21
(2024)内0207民初6033号
劳动争议
郑**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5
2024-10-10
(2024)内0981民初1233号
合同纠纷
内蒙古凯帝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丰镇市人民法院
6
2024-09-23
(2024)内0204民初4564号
劳动争议
郭**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7
2024-08-15
(2024)内0203民初571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郝**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8
2024-04-14
(2024)内0207民初547号
劳动争议
李*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瑞洁久业网络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9
2024-04-02
(2024)内0207民初544号
劳动争议
侯*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10
2022-12-16
(2022)内0203民初7529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徐**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8
2025-03-06
(2025)内0203民初9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戴*、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29
2022-11-23
(2022)内0105民初12897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7-27
2024-04-15
(2024)内0207民初547号
劳动争议
李*、包头市瑞洁久业网络家庭服务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013.63元
民事案件
4
2022-12-09
2022-09-01
(2022)桂0109民初269号
劳动争议
梁**、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94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9-09
2022-04-18
(2021)内0204民初4176号之一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北方扬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21
2021-10-27
(2021)内0203执3241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亢**、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12-10
2021-09-14
(2021)内0102民初74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12-07
2021-08-26
(2021)鲁0191民初46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9-25
2021-07-30
(2021)鲁0191民初466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02
2020-09-25
(2020)内0203民初5143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市监处罚〔2026〕61号
包钢医院停车场系内蒙古瑞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取得的《包头市城镇公共收费停车场备案信息登记表》显示该停车场为政府定价类停车场,收费标准按照《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主城区政府定价类停车场(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包发改价费字〔2025〕485号)文件执行,应对当日首次进入且停车不满30分钟(含)的车辆予以免费。该停车场未按规定执行该条优惠政策,将“当日首次进入且停车不满30分钟(含)的车辆予以免费”设置为“24小时内首次进入且停车不满30分钟(含)的车辆予以免费”按该收费标准于2025年12月29日在后台设置并开始执行,截止2026年1月12日下午取消该收费方式改回“当日首次进入且停车不满30分钟(含)的车辆予以免费”,期间共多收取750辆车次“超出当日且未满30分钟”优惠政策的停车费用,违法所得共计7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变相提高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250.00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知识产权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