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华承电动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329MA9KH4XL7P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新野县上港乡运粮河桥东6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114号
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野县华承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四轮车,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涉嫌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摆放一款电动四轮车进行销售,其中包括:1.“中国鲁帅”品牌,(山东)鲁帅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转向形式把式,额定人数4人,最高车速40公里(KM/N),现场共计3台/辆;当事人提供产品采购清单1份,转账记录1份,以每台/辆3173.6元购进3台/辆,货款共计9520.8元。
上述涉案电动四轮车均是当事人从生产商处购进,电动四轮车和合格证明上均无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法定义务,部分进货票据未保存,根据现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购进后摆放展示未销售故未获利,无违法所得。
新野县华承电动车店销售的电动四轮车无中文标识产品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涉嫌销售标识不 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罚款1999.41元
1999.41元
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