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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安圆摩托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施自强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0MA39UPG63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大道7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市市监处罚〔2026〕300号
经查,当事人主营驾考教育培训业务,为推广自身摩托车驾考培训项目、招揽学员缴费报名,聘请袁颖为专职主播,负责运营抖音企业账号“安园摩托车考训官方号”,承担账号日常直播、宣传推广等工作。当事人通过该抖音企业账号开展直播宣传的行为,以商业引流、招揽付费学员为核心目的,属于经营性商业广告宣传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监管约束。2026年5月20日,主播袁颖使用当事人抖音企业账号“安园摩托车考训官方号”开展直播宣传,直播中公开宣称:“通过率这一块呢,不说百分之96、97,百分之95的通过率是有的”。经调查核实,该段涉案直播内容由袁颖独立完成拍摄及播报,系履行当事人安排的职务宣传工作,相应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经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主播袁颖调查询问核实,当事人宣称的“百分之95的通过率是有的”不具备全面、真实、合法的数据依据。该数据仅为当事人部分批次驾考学员的考试通过情况,并非全部培训批次学员的整体真实通过率,无法客观反映机构常态化驾考通过率,属于虚构、夸大宣传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足以对意向报名学员的消费决策产生误导,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同时,驾考考试结果受学员个人学习能力、备考状态、临场发挥等多重不确定因素影响,无法提前确定保证。当事人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宣称固定高通过率,属于对通过考试结果作出保证承诺,违反教育培训广告禁止性规定,构成发布考试保证性承诺的违法教育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劳动用工试用期合约书》《员工刷卡记录表》《直播宣传费用计算情况说明》佐证材料,本次涉案直播宣传未产生抖音平台投流、场地租赁、素材制作等其他宣传费用,本次广告制作、发布的全部成本为专职主播袁颖当日劳动报酬。按照袁颖2026年5月薪资2500元、月工作25天核算,本次涉案直播对应的广告费用为1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6年1月20日在抖音平台用企业账号“安圆摩托车考训官方号”发布的宣传视频内容口述和标注有“我们一本摩托车驾驶证”“只需要两次”“就可以拿下”字样,因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本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后于2026年2月27日做出不予立案处理,本案属当事人一年内再次实施发布虚假及考试保证性承诺教育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四编第一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4.7倍罚款,共计470元。 当事人发布考试保证性承诺教育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四编第三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2倍罚款,共计200元。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按照择一重处原则,处广告费用4.7倍罚款,共计470元,上缴国库。
670.00元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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