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红波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春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8MA1C0LBW98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齐齐哈达斡尔族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梅市监处罚〔2024〕10033号
经查,当事人是在2024年7月推销员上门推销,以每节1.5元的价格,购买标有南孚商标的7号电池12节。并以2元每节的价格在店内进行销售,已售出标有南孚商标的7号电池3节,货值金额24元。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当事人购进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销售,未能提供供货来源及联系方式、进货票据及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100元。2、没收标有南孚商标的7号电池9节。
100.00元
-
2024-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