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人人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彪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7MAAJRUXK5W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凤冈县龙泉镇和平路2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凤市监处罚[2025]81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上述2盒赖氨酸磷酸氢钙颗粒药品,是2019年期间从遵义鼎盛医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推销药品时在店内购进的,共购进5盒,购进价:90元/盒,销售价:138元/盒。截止2025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当事人已销售了3盒,剩下的2盒摆放在药房内的药柜内,且与合格药品“黄葵胶囊”混放在一起,处于待售状态,未见不合格药品警示标志、登记台账、销售记录,上述药品均超过了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间较长,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购进票据、合同及上述药品的合格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佐证,又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查清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和销售后的情况,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138元/盒×2=276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4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2025〕81号)1份、并附扣押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5〕81号)1份,送达回证1份,现场图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超过有效药品的数量、购进和销售价格等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了一份赖氨酸磷酸氢钙颗粒药品进货票据遗失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药品时间久远,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人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购销活动中的有关资质材料和购销凭证、记录保存不少于五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的规定,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该药品的购销凭证遗失符合该规定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照复函要求,无需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
证据七: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情况,公示显示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遵义市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