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一泽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辉卿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5MA33TPK33P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7-3号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泰市监坂处罚〔2026〕7号
经查明:漳州市长泰医疗保障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的“肌苷片”未明码标价。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经营情况如下: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从福建鑫天健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肌苷片2瓶,进价7.5元/瓶,售价10元/瓶,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都未售出,上述未明码标价情况于案发时立即整改,未获取违法所得。
另查明:当事人2025年7月4日销售的替米沙坦胶囊处方(处方号CF25070402994915)中配药、复核发药无药师签字。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漳州市长泰医疗保障局关于通报反馈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问题的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情况。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调查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销售记录截屏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进货、销售情况。
5、从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查询当事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份,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应证。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对销售的商品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参照《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JG-10条“从轻情节: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元。
-
-元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