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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吉寿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3679194832Y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4号石头磊新村6号楼112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24
(2024)青0202民初2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夏*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2
2023-12-13
(2023)青0105民初4822号
合同纠纷
妥**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3
2023-08-15
(2023)青0105民初4822号
合同纠纷
妥**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4
2023-04-14
(2023)青0105民初1976号
合同纠纷案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余**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5
2023-02-24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02-24
(2022)青0105民初2720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妥**
李**,李**,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7
2023-02-16
(2023)青23民终11号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
尖扎县康杨镇水云轩宾馆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11-25
(2022)青2322民初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尖扎县康杨镇水云轩宾馆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尖扎县人民法院
9
2022-09-08
(2022)青2322民初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尖扎县康杨镇水云轩宾馆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尖扎县人民法院
10
2022-07-26
(2022)青2322民初2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尖扎县康杨镇水云轩宾馆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
尖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1
2024-01-25
(2024)青0202民初26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夏*、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2-15
2022-07-26
(2022)青0105民初2720号之一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妥**、李**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5-08
2023-04-24
(2023)青0105民初1976号
合同纠纷
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0-20
2022-09-29
(2022)青01民辖终99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李**、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2-06-20
2022-06-07
(2022)青民申152号
追偿权纠纷
尖扎县康杨镇水云轩宾馆、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1-06
2021-12-28
(2021)青2322执237号
追偿权纠纷
尖扎县康杨镇水云轩宾馆、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4-12
2021-04-01
(2021)青0103民初9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尖扎县康杨镇水云轩宾馆与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民和市监处罚〔2025〕57号
2024年9月23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监管科工作人员在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驻萨尔斯堡小区维保站检查。在上述时间、地点,我局2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情况如下:该公司驻维保站办公室位于民和县川垣三路与川垣大街交汇处北侧,建筑东西走向。该公司在该建筑的一楼。执法人员进入公司内,公司右侧是宁夏中房集团西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县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吧台,吧台的旁边是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驻萨尔斯堡小区维保办公室,无门牌标识。在抽查萨尔斯堡小区使用的电梯维护保养资料时,发现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驻萨尔斯堡小区维保站维保的5号楼西梯、12号楼东梯未详细、真实地填写维护保养的起止时间、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签名确认、维保记录单填写不规范涉嫌造假。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的维保人员胡吉忠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3日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9月23日停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现场负责人胡吉忠承认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已调查终结。
1.责令停止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2
宁市监罚字﹝2024﹞18号
2024年5月4日12时17分青海昌华电梯有限公司在接到西宁市电梯应急中心电梯救援报警电话后,派维保人员赵兴到城东区半岛新家园小区西区一电梯内(电梯出厂编号为FSL09050401)进行被困人员救援,维保人员赵兴于12时56分抵达困人电梯救援现场,用时39分钟。 据当事人称,因当天应急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到达事发小区困人电梯救援现场,故安排其他维保人员(赵兴)去困人电梯救援现场,赵兴因离困人电梯现场较远,骑电动车速较慢,抵达电梯困人现场时间超过30分钟的规定。
罚款10000元(壹万元)
10000.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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