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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富仕达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尚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8MAB0P8T428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山水领秀小区21号楼1单元14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229号
经核查,1.你单位取得的西安和发木材加工厂2022年8月24日开具的发票代码6100221130,发票号码09370581,发票票面金额65,840.71元、税额8,559.29元、价税合计74,4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木制品*板材的1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2022年11月25日开具的发票代码6100221130,发票号码15295414~15295415,发票票面金额合计132,743.36元、税额合计17,256.64元、价税合计150,0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木制品*木工板的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西安盛凯木材加工厂2022年6月23日、7月20日开具的发票代码6100214130、6100221130,发票号码12113895~12113896、12130019~12130020,发票票面金额合计225,362.83元、税额合计29,297.17元、价税合计254,66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木制品*板材的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已入账,并于取得发票后2022年9月、8月及2023年4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5,113.10元,发票涉及的业务是你单位2022年陆续承接的陕西乾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新里公馆二期DK2项目户内精装修工程、陕西千盛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西安外国语大学实验室吸音软包板项目、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蓝田汤峪某基地改扩建项目中防撞软装工程、陕西冠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咸阳职业技术学院产教融合机电楼项目等工程项目需要采购一批板材而发生的材料采购业务,此笔业务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魏尚勇经手的,实际业务是你单位与焦红礼、卢小兵履行的,你单位实际与西安和发木材加工厂、西安盛凯木材加工厂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票是你单位按焦红礼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西安和发木材加工厂、西安盛凯木材加工厂款项并以形成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的,且上述发票已证实虚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属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 2.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你单位取得的上述不符合规定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金额423,946.90元,已在2022年度结转成本,并已在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对本次检查的上述发票所列的成本423,946.9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去税金及附加2,875.36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额1,928.96元、教育费附加567.84元、地方教育附加378.56元)后,应调增你单位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21,071.54元。 你单位2022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31,834.20元,本次检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21,071.54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89,237.34元,你单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后应纳企业所得税额2,230.93元(89,237.34×25%×50%×20%)。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该企业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税额不予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55,113.10元。
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9,636.5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27,556.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64.50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罚款1,115.47元)。
30601.04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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