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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惟盐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花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6MACW5CER8W所属地区:上海市
企业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38号16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静处﹝2025﹞062025001554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电商平台网店运营及商品销售,涉案的拼多多平台店铺“小熊电器官方旗舰店”系为当事人运营,当事人在该店铺销售小熊品牌的电器。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小熊电器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小熊分体式电煮锅宿舍学生锅家用多功能奶锅煮面锅小电锅电热锅”,其生产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在2025年5月21日对上述小熊电煮锅蒸笼的材质进行变更,由原来的304不锈钢变更为430不锈钢。当事人在不知道生产商对上述产品蒸笼材质进行变更的情况下,于2025年6月14日在拼多多店铺“小熊电器官方旗舰店”销售蒸笼材质是430不锈钢的小熊电煮锅,但页面发布的材质信息仍为“304不锈钢蒸笼”。当事人对小熊电煮锅蒸笼的材质作虚假的宣传。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将上述页面整改。在上述页面宣传期间,当事人成功交易22笔,销售总金额3036元,销项税额为349.27元(税率13%),商品总进货价格为2684元,当事人因上述交易行为产生的税收费用为40.49元,销售上述商品产生的总利润为311.51元。因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反馈只收到涉案的这一件投诉举报,也已为消费者退款,未收到其他消费者关于小熊电煮锅蒸笼材质的投诉,我局在此期间也未收到过其他相关的投诉举报,故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所产生的违法所得与正常经营额难以剥离计算,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当事人无相同情形的历史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
罚款0.1000万元,责令改正
1000.00元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2
沪市监静处〔2025〕062025000911号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电商平台网店运营及商品销售,涉案的天猫平台店铺“东芝环境电器旗舰店”系为你单位运营,在该店铺销售东芝品牌的空气净化器以及滤芯等商品。你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在天猫店铺“东芝环境电器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国补20%】东芝大白梨空气净化器净化机家用除甲醛加湿器一体机”(产品型号:TAP-YC130PCN(Y))页面发布“3分钟净化20㎡房间”的广告内容,你单位称该广告用语宣传的是TAP-YC130PCN(Y)空气净化器净化20㎡房间(层高2.25m)颗粒物的时间。依据检测报告(编号:WTS2024-5263-1)结果,大白梨空气净化器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802.7m3/h,实际净化20㎡房间(层高2.25m)颗粒物需要3.36分钟,因此你单位在页面宣传“3分钟净化20㎡房间”的情况与实际不符。你单位承认页面宣传“3分钟净化20㎡房间”的内容是为了突出产品的性能,吸引消费者购买。 另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20日在天猫店铺“东芝环境电器旗舰店”销售的商品“【国补20%】东芝宠物空气净化器除猫毛专用吸毛除臭味大白梨PET”(产品型号:TAP-YD100PCN(Y))页面发布“24小时净化不到一度电”的广告内容。你单位称在页面宣传的“24小时净化不到一度电”是TAP-YD100PCN(Y)空气净化器在睡眠模式下的耗电量(睡眠档功率为3.9W,根据此计算得出24小时开启净化器耗电量为0.0936度)。依据检测报告(编号:WTS2025-2498)结果,TAP-YD100PCN(Y)空气净化器最高档输入功率为63.3W,在商品铭牌上额定功率标注为63W,按照额定功率计算,24小时耗电1.512度。你单位在页面宣传上述商品“24小时净化不到一度电”的内容与实际使用过程中的耗电量不符。你单位承认在页面以空气净化器在睡眠模式下的低耗电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上述广告系你单位为了在天猫店铺推销东芝空气净化器,委托优力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故认定你单位为广告主,广告内容由你单位提供给优力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25年4月21日将上述页面整改。由于你单位支付每个商品广告制作费人民币200元,故上述两个商品的广告费用总计为人民币400元。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你单位无相同情形的历史行政处罚信息,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系首次被发现。截至案发时你单位未收到过关于涉案空气净化器质量方面的投诉,我局在此期间也未收到过相关的投诉举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罚款0.12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1200.00元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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