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潜江市卫民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卫克华注册资本:18.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MA49JR7T1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北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本局查明,2021年2月28日,当事人从湖北健宁药业有限公司以15.5元/袋的价格购进1袋石韦(批号:201806001,规格:0.5kg/袋,生产单位:湖北一方制药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5日,经本局委托,潜江公检中心对当事人在售的上述石韦进行抽样,销售价格为15元/袋。2023年11月20日,潜江公检中心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上述石韦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绿原酸含量检验结果为0.06%,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应不得少于0.20%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 2023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另查明,当事人以500元的价格向投诉人售出1盒鹿角胶和1盒龟甲胶,药品售出时已超过有效期。 据当事人的投资人卫克华陈述,其购买上述两盒鹿角胶和龟甲胶原本自用,鹿角胶的购进价格约800元/盒,龟甲胶的购进价格约200元/盒。...[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15元; 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潜江市监处罚〔2025〕510号
经本局查明:2024年3月1日,张子晴经本局核准注册登记成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码:20201002642000003086,执业单位:潜江市卫民大药房,注册日期:2024年03月01日。 2025年11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随机抽查其处方药的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销售处方药的处方笺中执业药师张子晴未审核签字。 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4年3月1日聘用张子晴为审方员,张子晴自注册成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起从未在当事人处上班,期间未履行岗位职责。 当事人于2025月3月6日对执业药师张子晴予以解聘,并主动注销了张子晴的执业药师注册证,重新聘请执业药师林心月到店执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