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樊氏农家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NFE8Y7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五原县鸿鼎冯玉祥塑像北路西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5〕2号
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2024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执法人员下达了 《责令改正通知书》 五市监隆一所责改 〔2024〕002号,并给予警告,限其2025年1月6日前予以改正。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五原县樊氏农家乐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2
五市监隆一所处字〔2023〕081号
当事人涉嫌销售食品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