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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月华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3MAD0BB2B34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55号六楼(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5)浙1003民初203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台州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合伙)
鸿庆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黄市监处罚﹝2025﹞77号
主要违法事实:一、当事人在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在从事医疗美容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已过期的行为,违法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高冠医械一次性使用埋线针39根;2、罚款25000元。以上共计罚款4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八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高冠医械一次性使用埋线针39根;2、罚款25000元。以上共计罚款45000元。
45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2
黄卫医罚〔2024〕17号
当事人____;
对黄岩韩派医疗美容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 警告; 罚款金额:12000元;
12000.00元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健康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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