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高新区宁嗨宴牌档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有存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1MA2919EM8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江南路1482号1-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新市监处罚〔2024〕70号
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2024年2月起,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凉菜间专间制作三文鱼刺身等生食类食品并对外销售,至5月3日停止制售。当事人承认2024年4月15日和5月2日的两份结账单中三文鱼和赤贝(只)品项做法均为刺身,为生食类食品。这两份账单中生食类食品的经营额为554元。当事人餐厅三文鱼和赤贝有刺身和热食两种做法,刺身和热食做法在结账单品项上都表述成三文鱼、赤贝,没有作区分。所以没法统计出当事人制售三文鱼、赤贝生食类食品的总经营额。认定上述经营额554元为违法所得。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三文鱼和赤贝刺身为生食类食品。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无生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其制售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54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554元。
3000.00元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