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磊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076317384X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西骑兵小区6栋0-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146号
2025年5月6日,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店长李颖到我局提交了营业资质等证据材料,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店长李颖询问,得知该企业于2025年3月21日销售的复方甲氧那明胶囊1盒(60粒/瓶/盒,国药准字H20033669,批号:SD445AD)是营业员自己带到店里的,与本要销售的药品(60粒/瓶/盒,国药准字H20033669,批号:SD424AD)拿混了,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材料及发票。目前营业员已离职,现已无法联系到该营业员。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哈香市监六顺责改[2025]012号)。 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3月21日19:48:26销售1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60粒/瓶/盒,国药准字H20033669,批号:SD445AD),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及发票。至案发时,涉案药品复方甲氧那明胶囊销售1盒。货值金额为49元,违法所得为49元。
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9.00元,罚没人民币合计100049.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2
香坊市监处罚﹝2024﹞10013号
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哈香市监六顺责改[2024]8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阅该单位的计算机系统零售报表,发现该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9时45分销售氨碘肽注射液(批号:240601,生产企业: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0支,现场该单位未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对计算机系统零售报表数据进行拍照取证。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处方审核员李颖进行询问。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质量负责人郭春丽进行询问。得知该店于2024年9月29日销售的处方药氨碘肽注射液,因顾客着急用药未帮顾客进行网络问诊故当日没有处方,处方审核员李颖当日去医院做检查未在店内工作。 经调查,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销售的处方药氨碘肽注射液,无医师出具的处方,处方审核员李颖未在岗,销售处方药氨碘肽注射液未经处方审核员审核调配。经对哈尔滨市德和堂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处方审核员李颖询问,得知该店于2024年9月29日销售的处方药氨碘肽注射液,因顾客着急用药未帮顾客进行网络问诊故当日没有处方,处方审核员李颖当日去医院做检查未在店内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询问。 3、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两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销售凭证照片一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情况。 5、计算机系统零售查询表照片两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处方药录入系统。 6、药品氨碘肽注射液(批号:240601)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成品检验报告单及发票五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渠道。 7、处方审核员李颖药师证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两页,证明其身份。 8、法人授权委托书两份、法人孙凤云身份证复印件、李颖身份证复印件及郭春丽身份证复印件五页,证明李颖和郭春丽取得法人授权。 9、现场检查照片三页,证明企业经营情况。 10、药品纸质处方笺4份,证明其销售处方药有医生开具的处方。 11、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企业计算机系统录入药品氨碘肽注射液数据情况。 12、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企业整改情况。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