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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晟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春磊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MAALXLLG6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长顺县长寨街道马路关转拐龙潭水厂办公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2023﹞355号
经查实,当事人上述被抽检批次的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检验报告(商标:/,规格型号:18.9L/桶,质量等级:/)于2023年09月05日生产,生产数量共计700桶。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核查当天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日期分别为2023年09月05日、2023年09月06日,其中400桶销往县城代理点(即长顺县欣耀景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3.5元/桶;300桶销往广顺代理点(金圣颖),销售价格为3元/桶。经计算,该案货值金额为400桶×3.5元/桶+300桶×3元/桶=2300元,违法所得为400桶×3.5元/桶+300桶×3元/桶=2300元。 另查实,当事人一是能够提供上述被抽检批次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二是对造成桶装水不合格原因进行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桶未彻底清洗干净)、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提交了整改报告;三是在该案调查终结前,将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自行送至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送检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以及送达检验报告等事实; 证据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复检相关事宜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生产、销售、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执责改〔2023〕7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聚晟泉桶装水生产记录台账,证明被抽检批次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生产数量等事实; 证据六:聚晟泉桶装水县城代理点签收表、广顺代理点桶装水签收表各1份,证明被抽检批次聚晟泉桶装水的销售数量、销售时间等事实; 证据七:贵州聚晟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桶装水代理销售合作协议各1份,证明被抽检批次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八:贵州聚晟泉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桶装水出厂检验报告1份; 证据九: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真实身份的事实;; 证据十一:整改报告1份、产品召回记录图片2张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等事实; 证据十二: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品长顺饮用天然泉水复查送检检验合格的事实。 2023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长市监罚告〔2023〕355号),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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