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佩珍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郑佩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6MA6JARNG0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尧梭村高坡组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5]1120号
经查,当事人从独山县盛源国际得力文具店购进5条共50袋飘柔袋装滋润去屑洗发露,因购进时间太久找不到进货票据,忘记具体购进时间,购进价是2.5元/条(1条10袋,0.25元/袋),销售价是0.5元/袋,共销售了4袋。截止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有5条共46袋飘柔袋装滋润去屑洗发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确定涉案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的销售及使用情况,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3元。另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本案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相片2张,影像视频1个,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信息;
证据五:独市监强制〔2025〕11-06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2025〕11-06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进行扣押的事实;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各1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洗发露后积极改正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与当事人的签名确认。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2
独文综罚字〔2024〕009号
2024 年10 月17日09时 05分至2024 年10 月 17日09时20分,独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罗俊、陶朝红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对位于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尧梭村高坡组8号的独山县佩珍副食店(郑佩珍)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内部货架上摆放有《学生新华字典》等出版物共计18册。该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未能出示新闻出版部门的审核许可证件,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采取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签字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收集、固定证据。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场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当事人郑佩珍配合执法人员对18册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无法查证违规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出版物18册
0.00元
独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