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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覃塘区覃结凤杂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覃结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4MA5Q5Q4U9M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大周村罗万屯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覃市监处罚〔2024〕77号
现已查明: 2024年4月初开始,当事人在三里镇的多家商店购进总共8.5条卷烟,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购进卷烟8.5条,已销售0条,获得利润为0元,以销售价计算货值合计为1456.5元。因此,办案人员认定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456.5元,违法所得为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查办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卷烟的案件来源;2.执法人员对贵港市覃塘区覃结凤杂货店依法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复制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3.执法人员对贵港市覃塘区覃结凤杂货店经营者覃结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及当事人涉案卷烟的进货来源、进销数量、价格、货值情况及违法所得;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拍照件1份、覃结凤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覃结凤的身份。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覃市监先登〔2024〕19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尚未销售出的8.5条卷烟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事实。以上证据和笔录由覃结凤签名摁手印认可。
处以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全额上缴国库。
500.00元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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