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冠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陶然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65915332115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官道村金鸡岭开坳(土名)办公室A1、A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5
(2024)粤01民终11485号
劳动争议
张*,广州冠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2-05
(2024)粤01民终2856号
劳动争议
广州冠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张*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1-06
(2023)粤0118民初13849号
劳动争议
广州冠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4
2023-08-09
(2023)粤0118民初8832号
劳动争议
张*
广州冠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22
2024-04-16
(2024)粤01民终2856号
劳动争议
广州冠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60710B01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警告
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07-10
2
穗增市监处罚﹝2026﹞369号
现查明,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购买1台叉车(托盘堆垛车)(产品编号为4321310309),为上述叉车的使用单位。购置后,当事人将叉车投入使用,约在2025年6月停止使用,并用塑料薄膜封存。当事人将叉车投入使用后,未依法办理检验手续。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购置叉车的发票、叉车的产品合格证备查。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时,在生产车间发现上述叉车,叉车被塑料膜封缠,执法人员拆开塑料膜后未发现车钥匙,叉车处于停用状态,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送检并办理使用登记证。目前该叉车已经检验合格。
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涉案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鉴于在现场检查时,叉车处于停用状态,当事人配合调查,在使用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减轻处罚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