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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亚芳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733803652B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萧山区新塘街道下畈朱社区(原转坝)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1
(2024)浙0109民初20948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谷**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2-07-14
(2022)浙0109民初21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02-10
(2022)浙0109民初21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4
2021-07-20
(2021)浙0109民初4166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5
2021-06-24
(2021)浙0109民初4166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1-03-30
(2021)浙0109民初4166号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19-10-16
(2019)浙0109民初119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沈**
高**,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8
2019-09-23
(2019)浙0109民初100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
王**,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9
2019-03-01
(2019)浙0109民初10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20
2022-09-13
(2022)浙0109民初219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16
2020-09-28
(2020)浙0109民初129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28
2019-12-06
(2019)浙0109民初100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与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6-27
2017-04-10
(2016)浙01民终82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杭州汇鸿建设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新塘罚决字〔2025〕第000118号
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厂区位于萧山区新塘街道东瑞五路520号,该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当事人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使用权面积为11491平方米。该处厂区内共计7幢建筑,其中一、二、三、四号厂房经规划确认已通过规划核验,西北侧配电房、北侧钢棚、东侧钢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事人于2009年下半年建造西北侧配电房,该配电房长约10.41米,宽约3.9米,建筑面积约40.6平方米;北侧钢棚于2010年下半年建造,用作仓库,后于2019年年底进行扩建,扩建后长约62.5米,宽约6.4米,建筑面积约402.4平方米;东侧钢棚于2016年至2017年左右陆续建成,原作为食堂使用,目前处于空置状态,长约44.4米,宽约3.6米,建筑面积约159.8平方米。上述共计建筑面积约602.8平方米。根据规划部门的审定意见,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对当事人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处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西北侧配电房、北侧钢棚、东侧钢棚三处建筑物(共计建筑面积约602.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
2026-01-12
2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42-2号
当事人杭州东星纺织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西许路智新塘文化创意园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陆仟玖佰元整(¥306,9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与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陆仟玖佰元整(¥306900)
3069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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