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李纹家烟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826MA70H04P2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173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烟处﹝2024﹞第9号
2024年01月15日15时11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龙湾村173号门市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冬虫夏草(和润)2条、中华(软)5条、中华(细支)7条、南京(雨花石)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2条、兰州(细支珍品)1条、云烟(软珍品)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条、中华(双中支)1条,合计9个品种25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李文文,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查明:查扣的卷烟为当事人李文文购买附近门市的,还未售出就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购进、销售及获利情况仅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证,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实际进货总额、销售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40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王金利违法进货总额为5110元。查获的条包卷烟印刷清晰,套色均匀、外形方正、粘贴牢固,符合真品卷烟特征。当事人无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形。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一、《检查(勘验)笔录》;二、当场拍摄的涉案照片;三、询问笔录;四、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五、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六、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李文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李文文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218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2180元8%的罚款,计974.4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9个品种25条,予以发还李文文。
974.40元
绥德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