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梵 | 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0979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0
(2024)黔2702民初6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
李**,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
福泉市人民法院
2
2022-05-24
(2022)黔2702民初1318号
合同纠纷
张**
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李**
福泉市人民法院
3
2022-04-26
(2022)黔2702民初975号
合同纠纷
练*
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
福泉市人民法院
4
2022-04-22
(2022)黔2702民初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
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刘**,李**
福泉市人民法院
5
2022-04-12
(2022)黔2702民初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罗**
李**,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
福泉市人民法院
6
2022-02-17
(2022)黔2702民初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泉市正上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
福泉市人民法院
7
2021-07-23
(2021)云0113民初10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5
2024-04-10
(2024)黔2702民初6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与贵州省福泉市牛场某某厂、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15
2022-03-21
(2022)黔2702民初10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泉市正上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4720.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福市监处罚﹝2026﹞79号
2026年2月9日,我局接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递邮寄的报告编号为N0【黔】J20250603172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标称:我辖区贵州省福泉市牛场双星化肥厂生产的规格型号为50Kg/袋,有效磷(P5O2)≥16.0%的过磷酸钙销售到仁怀市陈良副食店,在贵州省级监督抽中,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有效磷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6.0,检测结果15.4)、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8.0,检测结果,7.3)项目不符合GB/T20413-2017《过磷酸钙》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2026年2月28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6年3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 经查明: 1.当事人生产了规格型号为50kg/袋、有效磷(P2O5)≥12%、水溶性磷(P2O5)≥7%、硫(S)≥8%,疏松状过磷酸钙化肥8吨,3吨销售到仁怀陈良副食店,2吨销售到瓮安县农惠农业生产资料供销有限公司,3吨销售到牛场西门供销社。 2.该规格型号的产品成本价是770/吨,销售价格是780元/吨。 认定: 1.当事人召回销售到牛场西门供销社化肥3吨,召回吨销售到瓮安县农惠农业生产资料供销有限公司化肥14包,共计召回3.7吨。 2.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化肥货值共计6240元(8×780=6240元),违法所得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不合格报告1份,证明生产不合格过磷酸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 3.销售票据3份,证明生产销售事实; 4.成本核算1份,证明违法所得事实; 5.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事实; 7.托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事实。 案件性质: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过磷酸钙化肥,经抽样检验,硫元素质量分数、有效磷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413-2007《过磷酸钙》标准要求,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案中, 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说明情况,主动召回不合格产品,主动交代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销售到瓮安县农惠农业生产资料供销有限公司高水农家店抽检不合格的事实(不合格编号:No【黔】质检第W20260600139号)。不合格系因生产工艺控制、原料控制、过程取样不规范导致不合格,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主观故意。自该批次化肥生产销售至案发以来,市场监管部门未接到农户反映因使用该批次化肥导致农作物受损的投诉,亦未接到因该化肥引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报告。 根据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0.6倍罚款;即罚款3744元;没收违法所得43元。
3744.00元
黔南州福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