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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东林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02756550766X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天水市秦州区迎宾路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10
(2021)甘12行初20号
行政行为
天水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天水市人民政府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1-28
劳动争议
胡**
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5-30
劳动争议
胡**
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4
2019-05-30
(2019)甘0502民初1933号
劳动争议
胡**
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7
2019-12-02
(2019)甘05民终725号
劳动争议
胡*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春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0-26
2017-11-18
(2016)甘0502民初2691号
劳动争议
胡**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4459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10-26
2017-03-25
(2016)甘0502民初2691号
劳动争议
胡**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2-01
2018-03-20
(2018)甘05民终32号
劳动争议
胡*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8-11-21
2018-03-20
(2018)甘05民终32号
劳动争议
胡*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05-10
2018-05-10
(2018)甘民申304号
劳动争议
胡**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7-08-11
2017-07-03
(2017)甘05民终434号
劳动争议
胡红梅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3-04
2016-03-04
(2016)甘民申69号
劳动争议
再审申请人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11-16
2015-11-16
(2015)天执复字第4号
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执行复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5-08-31
2015-08-31
(2015)天民三终字第52号
劳动争议
胡**与甘肃春风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水甘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704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罚﹝2026﹞24号
当事人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13日期间,违反相关价费政策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违反相关价费政策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12日,依据天水市物业服务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移交线索,本局指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物业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13日期间,违反相关价费政策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违反相关价费政策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2025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下列违规收费行为:(一)违规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1.依据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的通知》(天发改收费〔2015〕1047号)文件“二、调整城区供水价格。(二)非居民用水价格:2.90元/立方米”;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天发改收费〔2015〕513号)文件“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00元调整为1.40元/立方米。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算,随水费一并收取。”;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甘肃省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暂行)等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137号)文件“附件3:1.有二次供水设施的物业小区可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收费标准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水收取0.10元。”的规定,以上非居民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合计为4.40元/立方米。当事人于2022年4月至2022年10月按照4.8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非居民用水量合计2548立方米,水费合计12230.40元,高于政府定价标准0.40元/立方米,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合计1019.20元。2.依据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天水市城区引洮供水工程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2〕283号)文件“二、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其中:非居民定额内用水价格4.30元/立方米。三、价外费用。污水处理费随水费一并征收,具体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天发改收费〔2015〕513号)文件“一、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由1.00元调整为1.40元/立方米。”;天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中“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以上非居民用水水费收费标准合计为5.70元/立方米。当事人于2022年11月至2025年10月按照6.00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非居民用水量合计14472立方米,水费合计86832.00元,高于政府定价标准0.30元/立方米,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合计4341.60元。以上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共计5360.80元。(二)违规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4〕501号)文件“一、加快充电设施计量改造。对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设施单独计量。二、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电价政策。对于非电网直供电的居民小区,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再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508号)中相关转供电加价标准规定。居民小区合表电价标准严格按照我委《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文件“附件:甘肃省居民生活用电销售电价表中‘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用户)1千伏及以上平段0.5150元/千瓦时”的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1月至2025年11月按照0.52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量合计7821千瓦时,电费合计4066.92元,高于政府定价标准0.005元/千瓦时,高于政府定价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共计39.11元。以上两项违规收费合计5399.9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授权委托书1页、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身份;2、现场检查笔录3份共8页,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4月1日至2025年10月13日期间,违反相关价费政策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违反相关价费政策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以及当事人在规定的责令退款期限内退款情况的事实;、当事人2022年4月-2022年10月水费统计表(非居民用水)、用户购量明细表、用户购量收费凭据、水费缴纳发票复印件,2022年11月-2025年10月水费统计表(非居民用水)、用户购量明细表、用户购量收费凭据、水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共58页,证明当事人违规收取非居民用水的收费标准、数量、金额,以及向自来水公司缴纳非居民用水用的缴费标准、数量、金额的事实;4、当事人2025年1月-2025年11月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表抄表统计表、电费缴费发票复印件、电费账单复印件、充电桩投放合作协议复印件、猛犸充电后台收费流水打印件共37页,证明当事人与第三方合作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收费的标准、数量、金额的事实;5、当事人收费公示栏相片打印件1页、电动自行车充电公示牌相片打印件1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相片打印件2页、非居民用水水费收费凭证复印件1页、猛犸充电后台收费费率调整截图打印件2页、电动自行车充电缴费截屏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公示收费计价单位、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收费公示情况及改正违规收取非居民用水水费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收费标准的事实;6、当事人2022年4月-2025年10月退商铺水费明细表、退费凭证复印件、退费公示及退费公示相片打印件共14页,证明当事人向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退费的标准、数量、金额。
1000.00元
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2
天麦水罚字【2024】第02号
超计划取水
已完成
20000.00元
天水市麦积区水务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