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青阳周姐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会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8UM7W87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阳光星光路3-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01-016号
经查实,晋江市青阳周姐便利店是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本局执法人员依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投诉人反映于2025年10月22日从该便利店购买到过期食品“1根葱果蔬脆”(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限:6个月),销售时已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确认涉诉商品“1根葱果蔬脆”(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保质期限:6个月)是其便利店销售,系因理货人员疏忽未及时发现过期,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所致。当事人称上述食品于2025年2月份左右购进,因清理时材料遗失,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件、检验合格证明及采购记录,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该批次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的“1根葱果蔬脆”共采购3袋,进货价6元/袋,销售价7元/袋,3袋均已销售完成,其中除销售给投诉人的1袋为过期销售外,其余2袋均在保质期限内销售。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现场下架改正,主动消除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使用规则》第五条第(三)项、《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第107项的情形。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要加强日常检查,下架、销毁过期食品。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