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医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雪春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1MABTJ8MN7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石首市桃花山镇桃花路8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5〕179号
经查: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当事人的石首市桃花山镇桃花路85号的石首市医康大药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药店的执业药师范彩兰不在该店,现场只有法人刘雪春正在销售处方药,且刘雪春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在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违法行为后,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首市医康大药房进行复查,发现该药店的执业药师范彩兰仍然不在该店,现场只有法人刘雪春一人在店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法人刘雪春你店的执业药师是否在岗,法人刘雪春表示我药店的执业药师范彩兰在2025年5月已离开我店,这段时间我店无执业药师在岗,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店处方药销售台账中显示(2025年5月26日-2025年8月2日共计销售处方药76次),在此期间仍对外销售过处方药,该药店行为依然属于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