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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宝丰镇艾美士复合式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朝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48BX415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85号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开始在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49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办理有《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共有4名从业人员,办理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均在有效期内。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后厨操作间发现后厨的冷冻柜内代加工的馄饨未密封储存并与带有外包装的食品一同储存;同时也在其后厨的冷藏柜内发现已开封待加工的油条、玉米等食材为密封储存,且这些素菜与鸡腿肉、腌制的鸡排等荤菜混合储存。 同时查明,当事人在2026年3月12日因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被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向其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山市监当罚[2026]432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竹山市监责改[2026]432号)。...[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办案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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