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黄州区赵仲华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仲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02MA4C21L7X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陶店乡教育路北侧(陶店中学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49号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过期食品货值金额115元,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位于乡镇,实际经营者家庭领取低保、赵仲华儿子赵巍患有精神病。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经营场所设立临期过期食品处理区,定期检查临期过期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第十条 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 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 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 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裁量阶次。
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