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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金道福粮油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永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573615256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墨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稽食处罚〔2022〕3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获得相关企业委托授权之后,使用标注他人厂名“万载县白水泉生态食品厂”生产品名为“野山茶油”的食用油。当事人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在生产的“野山茶油”中勾兑百分之70的成本明显较低的菜籽油,并在外包装上标注“野山茶油”品名对外销售,该批“野山茶油”配料表中未如实标准其使用的原料。截止案发当事人将以上“野山茶油”共两个批次销售给万载县平勤商行,其中2021年4月24日生产的“白水泉”牌野山茶油,生产了1.8L×2瓶装的150盒,销售价格是105元/盒,5L装的40盒,销售价格是133.8元/盒,合计21102元。2022年1月3日生产的“白水泉”牌野山茶油生产了1L×2瓶装的80盒,销售价格是56.2元/盒,1.8L×2瓶装的150盒,销售价格是105元/盒,5L装的40盒,销售价格是133.8元/盒,合计25598元。以上两个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46700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共召回2021年4月24号批次的“白水泉”牌野山茶油1.8L×2瓶装的5盒,价值525元,其违法所得共计46175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掺假掺杂的野山茶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六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未在标签如实标注其使用的食品原料、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以达到通过掺杂的手段,生产、销售冒充野山纯山茶油,牟取不法利益之目的的事实。首先,当事人在生产销售掺杂的野山茶油过程中,勾兑比例茶油仅添加了30%,菜籽油却添加了70%,之后冒充野山纯山茶油销售牟利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意图明显,性质恶劣。其次,2022年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明确了重点查处的8类违法行为,分别是:食用油掺杂掺假,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和劣质燃气具,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食用油掺杂掺假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舆论关注。加大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是民意所盼,也是化解市场监管风险、强化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责所在,应当从重处罚。再次,由于掺杂的野山茶油货值金额为46700元数额较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当事人在案发后虽然履行了召回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但是当事人实际召回量较小,大部分商品已售出。因此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重处罚。 当事人未在标签如实标注其使用的食品原料、标注虚假厂名厂址的行为情节与掺杂行为类似,应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本案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掺杂掺假的野山茶油”和“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野山茶油”的两个行为,择一从重处罚,即按掺杂掺假的行为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吊销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46175元;并处46700元货值金额 17倍罚款罚款793900元;以上840075元上缴国库。
1、依法吊销许可证; 2、没收违法所得46175元;并处46700元货值金额 17倍罚款罚款793900元;以上840075元上缴国库。
79390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