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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处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25MA18Y0WPXP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林口县古城镇河北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3
2021-07-21
(2021)黑7529民初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林口林业局有限公司物资经销处加油站、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85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78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2、2024年5月9日对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不合格95号车用乙醇汽油的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3、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份、用以证明当事人油品经营的合法性。4、检测报告一式两份,用以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油品的事实。5、委托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6、现场照片两份,用以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经查证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395元,2.罚款16055元,共计47450元,上缴国库。
16055.00元
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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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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