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山福定月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定月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C3AR15R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横山村临江西街13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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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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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烟处[2025]第563号
2025年6月15日,本局第五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横山村临江西街138号当事人姜定月的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并查获待售的卷烟:peel(酸橙可乐味)0.8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6条、爱喜(幻变)0.7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8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3.1条、南京(炫赫门)0.2条,共计6个品种6.2条卷烟。检查时当事人姜定月不在场,检查过程有现场负责人姜显贤全程在场配合。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姜定月到场,当事人姜定月因故未能到场并委托现场负责人姜显贤负责相关事宜,由于部分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且南京(炫赫门)0.2条质量有疑,当事人姜定月涉嫌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姜显贤对检查过程及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无陈述、申辩意见。同日,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南京(炫赫门)0.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卷烟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经查明,当事人姜定月,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山福定月食品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30301117471)及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C3AR15R,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横山村临江西街138号。受委托人:姜显贤,身份证号:330304199111257837,与当事人为母子关系。
上述涉案卷烟系当事人姜定月于2025年6月13日,从一名送货上门的男子处回收购进的,以150元/条的价格合计购入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总计6个品种6条,卷烟价值900元;同时当事人购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南京(炫赫门)0.2条,总计1个品种0.2条。上述卷烟购入后均置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卷烟均未售出。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为30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姜定月、受委托人姜显贤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内页照片,证明其身份情况及母子关系;
证据二:《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温州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记录了现场检查情况及卷烟处置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证明其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
证据四:受委托人姜显贤的询问笔录,记录了当事人存在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卷烟南京(炫赫门)0.2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其余卷烟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本局于2025年7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烟处告[2025]第563号),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要求立即处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2000]13号)附件第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30元,违法程度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处违法销售总额30元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计人民币8元上缴国库,并将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三、将涉案无标志的外国卷烟:peel(酸橙可乐味)0.8条、爱喜(幻变双苹果芒果味)0.6条、爱喜(幻变)0.7条、雪茄龙(皇家中支黑)0.8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3.1条,依法予以没收。
8.00元
温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