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旭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存福 | 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2900059113886R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和路33号创业大厦七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5〕49号
2025年7月15日,我局工作人员联合医保局、卫健局工作人员对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双苏堡村卫生室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药房内存在过期药品:痛风舒片4盒,补中益气丸4盒,十全大补丸7盒。
1.没收过期药品:痛风舒片4盒、补中益气丸4盒、十全大补丸7盒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150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7
2
青市监处罚〔2025〕5号
青海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自2025年1月9日至3月31日在8:30、9:30、13:40、14:30、17:30等时段,播出了时长12分钟“古恋美护眼贴”广告48次,青海绿色创意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收取了山西幸壶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9600元。广告中宣传“相当于给眼睛做艾灸太舒服了,中医穴位贴敷助力眼病康复”“才贴了几天眼睛不涨了不疼了,也不怕见光了”“有散寒止痛疏通经络排毒明目的功效”“我们的艾草护眼贴采用的是中医取穴,走的是经络,能够透血入经直达病灶,当天用当天见效”“轻松消除眼涨、眼痛、眼睛干涩干痒、视力模糊等症状”“我是轻度的白内障眼前总是雾蒙蒙的瞅啥都模糊看人重影,去年下楼踩空了,结果把我骨头摔裂了,养了大半年才好,这艾草护眼贴把整个眼部全部覆盖了,这一贴顶10贴,现在眼前雾也散了,看书看电视,包括晚上上下楼梯倒垃圾都没问题”“我前一段眼睛痒,胀痛总想揉揉,到医院检查说是青光眼,视力下降了,看东西重影做公交总把‘3'看成‘8',花了好多钱去看,也没瞧好,这不听邻居说电视上播的古恋美艾草护眼穴位贴,敷贴对穴位啊一贴顶10贴,我赶紧定了,现在好了,百米的字啊我都能看得清”“艾草护眼贴与传统治眼痛的方法相比有两大突破,第一,见效快。第二治疗彻底。只需每天贴敷不吃药、不打针、不挨刀,最多3周就能彻底的消除眼病”“近视眼、青光眼一贴,白内障、视物模糊贴一贴,眼干涩贴一贴,眼痒、眼部胀痛贴一贴”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广告费用9600元;
二、处广告费用5倍罚款9600元×5=48000元。
合计:57600元(伍万柒仟陆佰元整)。
48000.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0
3
门市监罚【2024】58号
2024年9月24日,马爱萍、龙秀昀通过系统导出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年报企业名单,发现门源梦源学生托管有限公司等116户企业涉嫌两年及两年以上未年报,需要进一步核查上述企业是否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2025年1月15日现场调查结束,经过现场调查公司已注销7户,1户正常经营,2户死亡有死亡证明无现场笔录,1户被法院调查,以上11户不予吊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吊销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105户公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年报名单证明两年未年报;2、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明企业已注销;3、给门源县税务局的调查函、门源县税务局调查花名册、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税证明证明企业在税务上未登记记录、符合注销条件;4、现场笔录证明企业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4
宁市监处罚〔2024〕36号
经调查,2021年12月27日,当事人与西海都市报社和西宁晚报社的工作人员沟通,自2022年1月1日起在《西海都市报》信息超市和《西宁晚报》百业信息版面中发布“凤凰山公墓、南陵公墓环境优美骨灰免费寄存草坪墓园电话13897588177、13007716995、17716005119,地址:南山公园东侧”等内容的广告,该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编写并提供给发布者。因该广告长期发布双方均未签订广告发布合同。
截止省市场监管局检查时止,当事人以150元/个/年的标准共有偿收取538个骨灰盒的寄存费用,与当事人在《西海都市报》和《西宁晚报》发布的“骨灰免费寄存”广告内容不符。
当事人与西宁晚报社约定2022年的广告费用为27000元/年(73.97元/天)、2023年的广告费用为27000元/年(73.97元/天)、2024年广告费用为26000元/年(71.04元/天);与西海都市报社约定2022年广告费用是25000元/年(68.49元/天)、2023年广告费用是25000元/年(68.49元/天)、2024年广告费用是23000元/年(62.84元/天)。当事人以电子汇款形式向西海都市报社、青海西海都市报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和西宁晚报社已支付广告代理服务费共计153000元。截止2024年11月22日止,违法广告发布时长为34个月零22天,广告费用为147778.76元。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一定范围消除影响,并对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43336元整(大写:肆拾肆万叁仟叁佰叁拾陆元整)。
443336.00元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4
5
(门)市监罚〔2024〕66号
当事人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再次抽检餐饮器具仍然不合格,已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当事人因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6
(门)市监罚〔2024〕65号
经调查,门源县浩门北山家电于2024年5月20日从西宁城东青润电器商行以108元每台购进的,2024年7月19日抽检当天一共有2台该批次的“龙力电磁炉”(YC38),销售单价为230元/台,抽检用1台、备样封存1台、店内无剩余。截止2024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店内有备样封存1台,店内无剩余电磁炉。故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龙力电磁炉”货值2*230=460元,违法所得为1*230=230元。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身份情况;
2、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我辖区内合法的经营户情况;
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4、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的不合格产品的来源、数量、售价、获利等情况;
5、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验报告复印件3份,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来源、数量、售价、获利等情况;
6、由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ZJ/20240719202号检验报告及编号为TX 0070323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反映了送检样品不合格的事实及抽样时的相关情况。
7、海北州市场监督管理移送编号为NO:2024005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共1份,证明检测报告的领取时间。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电磁炉”1台;
2、罚款460*1(倍)=460元;
3、违法所得:230*1=230元
46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7
门市监罚【2024】44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蛋糕经食品安全抽检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9-2014《食品使用添加剂标准》的要求,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请求,涉案产品为1.2公斤,每公斤售价24元,总货值28.8元。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蛋糕铝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9-2014《食品使用添加剂标准》的要求,超过铝残留量100mg/kg的3.49倍,为349mg/kg。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当事人放弃复检权利和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涉案抽检不合格;在复检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检查,未在现场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鸡蛋糕,当事人已经不再继续从事生产加工鸡蛋糕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常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资料;调查过程中,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有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在我局没有被行政处罚过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在本案前后没有因为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引发的投诉或举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
证据2:当事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年满18周岁,且与证照载明的经营者一致。
证据4: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主动停止了不合格鸡蛋糕的生产加工活动。
证据5: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
证据6: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的销售区域发现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原料(含添加剂)进货查验资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
证据8: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当事人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网页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为首次违法。
一、没收违法所得28.8元;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8
门市监罚【2024】42号
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的食品销售区域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现场检查,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
经查,2024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食品销售区域内陈列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为:黄豆酱生产日期2022年3月31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5瓶,每瓶售价15元;苹果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6瓶,每瓶售价6.5元;白醋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4瓶,每瓶售价2元;泡打粉生产日期2023年7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8袋,每袋售价2元;拉面剂生产日期2022年6月1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3袋,每袋售价2元;葡萄干生产日期2022年9月27日,保质期365天,数量2袋,每袋售价3元;红糖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7袋,每袋售价3元;姜汁红糖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2袋,每袋售价3元;纯糖女生生产日期2022年1月1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1袋,每袋售价3元;非常蜜桃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日,保质期9个月,数量4瓶,每瓶售价3元;冰糖红西柚生产日期2023年5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瓶,每瓶2元;麻婆豆腐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20袋,每袋5元;香醋生产日期2023年9月21日,保质期240天,数量3袋,每袋售价5元;拉面剂生产日期2023年8月2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2袋,每袋售价8元;椒麻鸡调料生产日期2022年6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袋,每袋售价5元;香辣火锅底料生产日期2021年9月3日,保质期18个月,数量1袋,每袋售价5元。合计货值为377元。
因以上过期食品陈列摆放于食品销售区域,无法排除随时被销售的可能,故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质。
证据2.当事人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资质。
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年满18周岁,且与证照载明的经营者一致。
证据4.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5.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
证据6.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
一、没收涉案过期食品;二、并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9
门市监罚【2024】13号
经查, 当事人从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店内采购销售的1、溯妍时光赋活安瓶精华液1盒于2023年8月21日超过限用日期(300元/盒);2、1盒珂露曼臻颜优选澄亮套装于2024年1月18日超过限用日期(700元/盒);3、剩余九种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均由西宁进货,具体地址无法提供;以上货值金额1256.00元。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对于案发于门源县浩门新月生活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同时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细节以及用于确认当事人在本案中的非法经营状况及金额、采购单等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此证据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已超过18周岁,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编号为6305010394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扣留依据、扣留时间、扣留名称、规格、单位、数量、依法执行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的采购化妆品单据2份及检验报告3份,此证据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过期化妆品所采购的凭证;
6:现场签字照片和现场检查照片1份,此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一直在现场及现场违法事实证明;
1、没收违法销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门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