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宁市益林堂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JD7DE5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南关厢78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2-16
(2023)浙0481民初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
朱*,海宁市益林堂贸易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2-11-22
(2022)浙0481民诉前调116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
海宁市益林堂贸易有限公司,朱*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93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硖石街道经营场所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鹿产品(鹿茸)、红参片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四宝粉、鹿胎膏。<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鹿产品(鹿茸)、红参片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四宝粉、鹿胎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如下处罚:一、没收鹿产品(鹿茸)5包、红参片1包、四宝粉3盒,鹿胎膏2盒;二、罚款人民币5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鹿产品(鹿茸)、红参片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四宝粉、鹿胎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如下处罚:一、没收鹿产品(鹿茸)5包、红参片1包、四宝粉3盒,鹿胎膏2盒;二、罚款人民币55000元。
55000.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8-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