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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东润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宪球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02MA3ADP7T2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12号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6月1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销售及维修服务。2025年5月,当事人从台州爱玛机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进9辆TDR8103-2Z型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无电池,制造日期2025年6月),购进单价1360元/辆。 购进期间,当事人未按规定索取供货单位资质证明材料,也未留存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为满足客户续航需求,其擅自对其中4辆车辆进行改装,更换原厂座桶为大容量座桶以适配大容量电池。 2025年9月29日,章贡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对该4辆改装车辆开展抽样快检(快检编号J25KJ0004),检测结果显示:无后衣架结构(标准要求≤175mm)判定为一般不符合;蓄电池未固定、与盒侧壁最大间隙63mm且晃动(标准要求间隙<30mm且不晃动)判定为严重不符合。 2025年12月2日,我局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对该4辆涉案车辆进行正式抽样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W25QT0629),结论为样品蓄电池防篡改检验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 截至案发,该批次9辆电动自行车中,未改装的5辆已以1580元/辆的单价(无电池)售出,改装的4辆尚未售出且已依法扣押,无其他库存。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销售记录,也未向客户开具销售票据。经核算,涉案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6320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1、没收尚未销售的4辆TDR8103-2Z型号爱玛电动车; 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即12640罚款,上缴国库。
1264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2
赣市市监稽章贡二处罚〔2024〕22号
当事人自行对电动自行车鞍座加长并加装尾箱,使电动自行车从一个坐位改装为二个坐位,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共3台,型号为TDR4243Z的电动自行车进货价为2560元/台,型号为TDR4242Z的电动自行车进货价为2680元/台,型号为 TDR3234Z的电动自行车进货价为2465元/台,空车未配电池售价均为1900元,因当事人未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7705 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存在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行为。
当事人擅自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改变原有的电动自行车车辆结构及尺寸,使仅能一人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可搭乘其他人员,造成安全隐患,其行为使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制: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同时加装尾箱且摆放在店里销售,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构成了销售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2.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