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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凤庆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17506837954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新平街道大石洞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03
(2023)云2622民初2194号
劳动争议
张**
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
砚山县人民法院
2
2022-03-31
(2022)云26民终574号
劳动争议
顾**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26
(2021)云26民终18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白**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1-08-23
(2021)云26民终13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8-12
(2021)云民终7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6
2021-07-13
(2021)云民终7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7
2021-03-01
(2021)云26民终289号
劳动合同纠纷
田**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8
2021-01-25
(2021)云26民终58号
劳动合同纠纷
田**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9
2020-10-28
(2020)云26民终1510号
修理合同纠纷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文山市晓明汽车修理厂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0-09-22
(2020)云2601民初415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向**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
文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02
2023-11-08
(2023)云2622民初2194号
劳动争议
张**与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9741.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14
2022-01-25
(2021)云2601民初5637号
劳动争议
顾**、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91.35元
民事案件
3
2022-04-26
2022-04-13
(2022)云26民终574号
劳动争议
顾**、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30
2021-07-26
(2021)云2601民初1717号
劳动争议
向**、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2-30
2020-10-30
(2020)云2601民初4152号
劳动合同纠纷
田**、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2-29
2021-08-11
(2021)云2601民初38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985.78元
民事案件
7
2021-12-28
2021-11-09
(2021)云26民终187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8-16
2020-10-22
(2020)云2601民初4150号
劳动争议
向**与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4-26
2021-03-01
(2021)云26民终289号
劳动争议
田**、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3-15
2021-01-25
(2021)云26民终20号
劳动争议
向**、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市城乡管行罚决机动字﹝2023﹞第034号
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处罚如下:对文山市洁城环卫有限公司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大写: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文山市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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