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通海口建华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轶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87G3M2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永湘社区堤街26号1栋1单元1层101室(标准地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511号
经查,2026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位于仙桃市通海口镇堤街26号的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4月16日销售了处方药“阿卡波糖片”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1盒处方药的处方。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14-5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21日前改正,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2026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6月1日销售了2盒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上述2盒处方药“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处方,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核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拒不改正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