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老宋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士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4MA42BXE21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获嘉县亢村镇亢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获市监处罚〔2024〕198号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2日从河南省快鸽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快鸽”牌型号:1.3米四开电动正三轮摩托车3辆,购进价1899元/辆(带4块20Ah电池);2024年7月22日从河南省快鸽电动车有限公司购进“快鸽”牌型号:1.5米电动正三轮摩托车2辆,购进价格2400元/辆(不含电池);“快鸽”牌型号:1.6米四开电动正三轮摩托车2辆,购进价2600元/辆(不含电池)。截止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店共售出“快鸽”牌型号:1.3米四开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辆,售价1999元/辆(带4块20Ah电池),现场剩余“快鸽”牌型号:1.3米四开电动正三轮摩托车2辆、“快鸽”牌型号:1.5米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售价3600元/辆,带5块32Ah电池)2辆和“快鸽”牌型号:1.6米四开电动正三轮摩托车(销售价3800元/辆,带5块32Ah电池)2辆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根据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中当事人现场提供的该批次进销货凭证认定,本案货值金额20797元,违法所得1999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十、车辆及安全附件中产品种类及代码:54.摩托车(1102);产品适用范围:L2 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之内。我局执法人员登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平台查询“河南快鸽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结果是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5日对车行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行政指导意见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停止销售上述涉案车辆。
当事人构成了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因当事人近一年内未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6.1.8之规定,违法情形:初次违法;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处 5 万元以上 9.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 0.6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等级。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整(1999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壹仟玖佰玖拾玖元整(51999元)。
50000.00元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