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喜安智营养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华铭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1MA290BW53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兴业一路5号1幢12楼12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82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进口喜安智典悦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生产日期:2022.04.19(有效期至2024.04.18),规格型号:750g/罐,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维生素A,单位:μgRE,每100kJ:26.8,每100g:540”、进口商“宁波海王食品有限公司”。根据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9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CS23090288),案涉奶粉维生素A实测值为19.6μgRE/100kJ,虽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10中营养素维生素A的范围,但不符合该产品标签明示值26.8μgRE/100kJ所允许的误差范围(标准指标21.4-54),依据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定,检验结论不合格。经复检,维生素A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案涉奶粉经抽检和复检,均低于标准指标21.4-54(标签明示:26.8),不符合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4.3.3“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之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之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和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
300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