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奉化莼湖米妈小铺食品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俊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3MA2ERXRU8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章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3〕345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波奉化莼湖米妈小铺食品店于2021年以19元/瓶的价格购进PIGGY PAINT指甲油9瓶,并以35元/瓶的价格分3单将上述9瓶指甲油售出,每单邮费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指甲油的具体进货时间及进货商资质信息,也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上述指甲油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经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根据当事人订单截图,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7.71元,违法所得为297.71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7.71元;2、罚款3000元。当事人未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000元。综上,共计罚没款5297.71元。
5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