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灿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昆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4MAEHBAPP9T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尚街17号1层1069-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管市监处罚〔2026〕308号
2026年5月19日,我局收到河南省12345热线转办,称群众张先生投诉举报河南丰灿大药房有限公司通过企业微信、电话等线上渠道,在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违规向其母亲销售处方药,导致其母亲服用后身体不适,造成损害。张先生认为该公司在网络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群众张先生投诉举报的涉案处方药“圣泰龙丹通络胶囊”和中药饮片“鹿血晶”确为其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住所未发现涉案的处方药、中药饮片。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处方药,盒体标称:圣泰龙丹通络胶囊。规格:每粒装0.3g;12粒×2板/10小盒。盒体正面标注有“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410367948.0;一种具有抗脑缺血和抗心肌缺血作用的中药组合物及其胶囊剂和制法”字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大街。生产企业: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可知,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853。批准日期:2025-02-25。产品类别:中药。药品本位码:86903665000128。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中药饮片,盒体标称:参中堂鹿血晶中药饮片。装量:15g/盒(1g/瓶×15瓶/盒)。
另查明:
1.当事人不能提供其在销售涉案的处方药、中药饮片时,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处方;
2.当事人在未核实供货方药品经营资质、索要并查验供货方合法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无合法药品经营资质的渠道(河南岐枢轩大药房有限公司处)购进涉案药品;
3.当事人对案涉投诉举报人的订单(订单金额为1190元)已作仅退款处理,可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1190元,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1.投诉举报材料:证明案件来源于消费者投诉举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居民身份。
3.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中药饮片、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
4.现场检查笔录:(1)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尚街17号1层1069-1,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2)证明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处方药、中药饮片的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时陈述经营涉案处方药、中药饮片、未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1: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的规定,涉嫌构成通过网络未凭处方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可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豫药监法〔2024〕36号)中《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的情形,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情节,可以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药监法〔2024〕56号)(十五)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5.2项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减轻;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下罚款。综上,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行为,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2: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8
2
管市监处罚〔2026〕162号
经查,当事人企业微信“丰灿咨询”中的“顾问-珂珂”的聊天内容中的“第十期”视频介绍“安公固鑫丸”的配方不仅保留了活血化瘀通经络的强大功效,还是心脑血管疾病的救星,针对冠心病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头晕、头痛、脑梗、血栓、手脚冰凉、心率不齐等有奇效。因心脑血管引起的失眠、憋尿、便秘的人群,在服用安公固鑫丸后症状逐渐消失,血压、血脂、血糖会明显下降。连续服用三个月,身体各项指标逐渐恢复。对前列腺和妇科炎症具有很好的排毒消炎作用并且在养肝、护肝、明目、清肺祛痰、溶化结石的作用上效果显著,安公固鑫丸保留了中草药的总黄酮成份,具有强大的抗氧化、消除自由基和胆固醇的作用,可以促进细胞的生长和分裂,也能预防、阻止癌细胞的生长和扩散等。
另查明,安公固鑫丸的包装上载明的内容为【产品名称】安公固鑫丸?阴阳五行;【产品类型】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补充晶[耐力类(片状)]【配料表】麦芽糊精、葛根、y-氨基丁酸、杜伸雄花。裸藻、芡实、桑椹、茯苓、薏苡仁、铁皮石斛花。雪莲培养物、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甘草。山楂、鸡肉金、蜂蜜、玉米面粉、玉米淀粉、豆奶粉、肉桂、丁香、 营养强化剂[维生素B1(盐酸硫胺)、维生素B2(核黄素)]每粒添加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1mg;添加雪莲培养物1mg、添加杜伸雄花1mg、添加y-氨基丁酸1mg【食用限量】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3克/天、雪莲培养物(干品))≤4克/天、杜伸雄花≤6克/天、y-氨基丁酸≤500毫克/天适宜人群】中长跑、慢跑、快走、自行车、游泳、划船、有氧健身操、舞昭、户外运动等人群。
当事人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者资质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行政相对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发生地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鼎尚街17号1层1069-1,我局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5、询问调查通知书:证明通知当事接受询问调查的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时陈述涉案产品时作出虚假宣传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确认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的事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